院内各部门:
为提高管理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进一步明确返聘人员的申报条件、聘任程序、管理要求及工作规范,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返聘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用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本校退休人员继续工作。对于院内各单位返聘退休人员,应坚持工作需要,从严掌握,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二条受聘对象应为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愿意接受并能胜任拟聘岗位工作。
第叁条学院具有相关工作需要且有岗位空缺;或因临时性、特殊性、过渡性的工作需要,并经学院审批通过,并报学校备案。
第叁章返聘类型及津贴标准
第四条学院返聘人员,返聘津贴及保险费一般由学院支付,支付标准按照学校规定执行。个人项目经费返聘人员,返聘津贴及保险费由本人自付。
第四章返聘程序
第五条拟聘部门申请返聘退休人员,应事先征求拟聘人员意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填写《返聘岗位申请》、《返聘岗位工作协议书》,明确返聘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岗位类型、岗位职责后,经学院同意通过并上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返聘周期及年限
第六条返聘人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由学院支付返聘津贴的返聘人员,申请返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六章返聘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返聘人员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返聘期间积极参加学校、单位的教学科研或其他业务活动,与在职人员一样接受学校和所在单位的管理。因公、因私出国须按规定及时办理手续。
第八条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学院有权终止聘用:
1、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
2、发生重大教学科研事故的;
3、未获批准长期脱离岗位的;
4、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5、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的;
6、经学院考核不合格的。
第七章返聘人员的考核
第九条返聘人员的考核由学院实施(考核要求及形式另行通知)。
第八章其他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上理管【2017】7号对于印发《管理学院退休人员返聘办法(试行)》的通知废止。
管理学院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