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上海理工大学对于经费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上理工〔2016〕53号)、《上海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上理工〔2016〕42号)、《上海理工大学预算经费报销实施细则》(上理工〔2018〕124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遵循学校对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块实施”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坚持“严格、透明、公平、效益”的财务方针,学院的财务收支由校财务处集中结算。
第叁条:学院在各项财务收支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一会计制度及学校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学院自行制定的财务制度或收支办法,应完全符合以上法规和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和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学院经费含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包括专业学位教育中心经费)。
第五条:学院公用经费由学校按照生均定额以及各类补贴和绩效政策分配给学院。学院依据财务处下达的当年预算定额和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编报年度支出预算。预算审批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学校财务处。
第六条:学院人员经费由人事处核定后下拨给学院,人员经费的发放按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议或者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专业学位教育中心经费由财务处根据上一年度中心学费收入扣除约定比例管理费后分配给学院。专业学位教育中心依据学校人事处的要求和财务处的相关规定,编报年度支出预算。预算审批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学校财务处。第八条: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需要进行调整的事项,可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调整的具体方法,按照《上海理工大学对于经费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和《上海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叁章收入管理
第九条:学院涉及收费活动的,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报告,经学校审批同意并办理收费手续后方能实行。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标准,并予以公布。严禁无依据收费。学院收费,由财务处使用合法票据统一办理收费手续。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条:学院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学院日常教学、科研资助、学生活动、行政管理、专业学位教育中心日常管理的支出,由院长审批。根据学院需要,公用经费可按类别分成若干项目,院长授权其他人员作为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公用经费支出的报销,按照《上海理工大学预算经费报销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公用经费中内部招待费的支出,按照《上海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招待费单项支出3千元(含3千元)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叁条:公用经费中单项支出小于1万元的,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1万元(含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和院长商议后审批;单项支出3万元(含3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由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单项支出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以拨代支”,为没有实际发生的支出开具校内支票。
第十五条:根据学校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制度,校内的各项经费往来,凭内部支票进行结算。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十六条:学院经费实行零基预算,当年年末未使用完毕的经费,上交学校财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学院预算经费购置的资产一律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系统,按照学校资产处规定定期核查、清点。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学院财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项目经费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即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支出,原则上由项目经费负责人、经办人、财务联络人构成,并由不同的人来担任。其中,项目经费负责人负责对该项目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合理性及其票据、凭证的真实合法性进行最终审核;经办人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合规,内容真实、数额准确;财务联络人负责经办人提供凭证的初步审核和内部支票的开具。
第二十条:原则上,学院项目经费负责人每个季度需向院长、书记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和未来使用计划。
第二十一条:每年年初,学院项目经费负责人需向学院教职工汇报上一年的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全院教职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财务纪律教育。
第八章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管理学院
2020年7月3日